2012年1月17日星期二

711、郭旭东将军论当代国际军事战争:国家政资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思维、隐形、超限战争)


郭旭东将军转告大家1081:关于赵*紫*阳纪念日鲍彤禁参加,批评抗议政府即煽颠罪,监督政府即非法组织,李祥谋冤案武警站庭,洪茂先判三年,非法集资案替罪羊,伸冤就劳教,大搜捕访民行动,藏人集会抗议,外交部再赞镇压民主人士等是否涉及国际战争问题

问题1:有战友询问:“尊敬的首长,您好!郭旭东将军您好!2012年1月18日新闻《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访民李辉银被劳教》,内容如下: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李辉银因到北京上访被抓回,于1月17日被邵阳市劳教委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劳教一年,送往湖南省邵阳市劳教所劳教,这已是李辉银第三次被劳教。

李辉银系湖南洞口县高沙镇黄桥村人,因文革期间歌颂刘少奇被判刑五年,被送到湖南耒阳煤矿劳改,在一次矿难中致右腿残废。但文革结束后,他没有得到平反,为此他反复找有关部门,结果屡遭迫害,以致妻离子散,从而走上漫漫上访之路。期间,他多次被公安、驻京办雇请的黑手毒打和关押,并且曾因上访被送到湖南白泥湖劳教所劳教二年。

2010年6月,他被当地政府从北京上访村抓回后,先被拘留十天,然后再报送劳教一年。在湖南邵阳市劳教所劳教期间,他因维护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如反对每天十四小时劳动,而被劳教所多次关禁闭和毒打。后据李辉银说,在2011年3月,有一次他被殴打后一星期起不了床。此次劳教距上次劳教释放时间不到半年。

据了解,临近新年,由于邵阳市访民增多,群体事件频繁发生,地方政府加大维稳力度,大力采用劳教处罚打击访民。

越是冤情大的百姓,越容易进一步的受到迫害,越容易成为‘官员’获得得以提拔的‘政治资本’的‘政治牺牲品’!请尊敬的首长为无助的百姓主持正义!”


问题2: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关于李祥谋冤案的相关新闻:

一、2011年10月29日新闻《李祥谋案件开庭,法院调武警‘站庭’》,内容如下:

10月28日下午三时,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下午二时许,李祥谋家属和村民以及“福远渔628”船遇难者家属就到了法院门外声援李祥谋。围观的人群中,还有来自福建省和其他省市的民众。
法院又临大敌,外面拉起了警戒线,大批警察保安在外维持现场秩序。
下午二时二十五分,我与林洪楠律师到达石狮市法院。在进入法院大院时,法警要我们开包检查,我们对法警说是律师来开庭,保安和法警称,今天律师也要安检。经过交涉后,法警让我们免检进入法院。
庭审在第十法庭,我们上到法院办公大楼三楼,在第十法庭外又有一道安检,几个法警和两个手持电警棍武警站在安检入口处,查验旁听人员的旁听证、身份证、户口本,对李祥谋的家属,还要求三证齐全对上登记号才允许进入。
我们出示了律师执业证,法警要我们打开公文包检查。遭到我们的拒绝后,法警不允许我们进入。
办理旁听人员较多,我们就在旁边等着。等了十几分钟后,我又向法警提出免检进入,法警还是不同意。我请他们把法院领导叫来,或者把审判长叫来,但他们不理不睬。
下午三时,还有旁听人员进入,我们担心开庭了,再一次要求进入,法警照样不同意免检。安检口与法庭只有五米之远。过了三时后,我们不停地交涉。三时二十分,过来一个穿着法院制服的人,法警说他是副院长。副院长坚持要开包检查,我要他拿出法律依据。他从法警检查台拿了一张纸,上面印有一些规定,我仔细一看,没有提到律师进入法庭要开包检查。副院长又说,院里是有规定的。我要他拿来看看,哪怕是内部规定也行。副院长无话可说,但他提出不能在法庭内录音,要我们把手机寄存。我说,刚才有你们安排的电视台记者扛着摄像机进去了,记者都可以摄像,律师为何不能录音?副院长称,记者经过了他们允许。我表示不会录音,副院长要我关机。
三时二十五分,我们进入法庭。在被告席上没有看到李祥谋,我还以为没有正式开庭。待我们坐下后,武警和法警把李祥谋带了进来,李祥谋气喘吁吁,长头发很乱,一脸怒气。他身穿白色运动衣,胸前写有“法律耻辱”四字,“法”字特大,还划着一个X。事后才知,这是他知识用笔描画的。他穿的看守所外套背心,放在铁围栏下。被告席类似铁笼子。只能站立,庭审八个小时,李祥谋一直站着,累了用手撑在铁栏上。
审判长对我们说,到了三时不见律师进来,以为律师不来开庭了。李祥谋发现没有辩护律师,以为法院不让律师出庭,他情绪十分地冲动,不配合庭审,就把他押下去安静了一会。
我向审判长解释道,我们在下午二时三十分就到了法庭外,由于法警要强行检查公文包,我们一直在法庭外交涉,我们当时提出过要向审判长反映。审判长说,你们到了法院,就是按时来了,这不能怪你们。审判长征求公诉方意见后,宣布庭审重新开始。
庭审在一个大法庭进行,旁听席位有六十个左右,家属领了五张旁听证,其他人可能是安排而来。吕江波父亲和村民从晋江来旁听案件,晋江警察还跟着他们,法院不给他们办理旁听,说上面有通知不能给晋江市深沪镇科任村人办旁听。
让我感到十分惊讶的是,法庭内竟然安排了十几个手持电警棍年轻武警“站庭”,这是我从来没有遇到过的。让我感到惊讶的还有,我们辩护律师后面坐着一个法警,而公诉人后面则没有。
我真看不明白,县级市的法院也能指挥武警“站庭”执勤?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和公诉人比较温和。李祥谋在陈述和辩护时,总是滔滔不绝,还不停地挥着双手,有如在发表演讲一般,审判长也没有打断他发言。
我们申请了二十个证人出庭,但出庭作证的只有五人。本案四个重要证人中,只有一个出庭作证,这个证人当庭否认指控过李祥谋,说警方在笔录中记载不实。这个证人小学还没毕业,他说连笔录都看不懂。另三个没出庭的重要证人,询问笔录记载的也是小学文化。
在法庭辩护时,公诉方不敢回应本案的起因问题。
在2008年2月3日的“海难”沉船事件中,死了十五个人,其中十二个中国人。后来,李祥谋带领遇难者家属上访了一年多,问题始终也得不到妥善解决。2009年3月在全国“两会”期间,当地政府怀疑他组织一百多遇难者家属进京上访,泉州市公安局在福州市将他抓获。由于证据不充分,多次变更涉嫌罪名,还几易强制措施。李祥谋的案件,说穿了,就是因为他不停地举报控告“福远渔628”沉船事件暴露的问题,为了控制他组织遇难者家属去上访而制造出的。
从2009年3月5日晚李祥谋被抓,至2011年10月28日法院公开审理,历时两年七个多月。
我们为李祥谋做的是无罪辩护,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时,已是晚上十时四十五分。


二、2011年10月28日新闻《海难‘赎罪’之痛 ----福建12渔民殒命印尼,小船东带船员家属讨说法屡遭拘禁》,内容如下:

一直喊着要“求刑”的福建“福远渔628”号小船东李祥谋,10月27日终于“如愿”站到石狮市法院的被告席上。
2008年2月3日,“福远渔628号”在印尼远洋捕鱼作业返港途中发生海难,包括3名印尼人在内的15名船员遇难。无比自责的李祥谋认为船员遇难有救援不力因素,且没有妥善安抚遇难船员家属,便带着12户福建籍船员家属展开讨要说法的“赎罪之旅”。
他桀骜不驯的性格以及在当地看似过分招摇的维权风格引起强烈反应,也使李祥谋近3年多来多次身陷圄囵,先后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福建当地公安机关拘禁,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后,今年8月再次被捕,并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诉至法庭。
李祥谋的两辆越野车很有回头率,车头和车身漆着遇难船员的大幅照片,车头上是“追求真相”4个大字,侧面还有一个斗大的“冤”。无论是在福州街头,还是在石狮市法院门外,都吸引不少行人注目观望。
当庭自残
他的形象同样引人注目,颌下的长髯,脑后的长马尾,看起来不像船老板更像艺术家。进入法庭伊始,李祥谋又一把脱下身上的看守所马甲,向旁听席转身,展示胸前T恤上“法律的耻辱”几个大字。
10月27日下午两点多,石狮市法院门外聚集了不少船员家属,他们手持遇难船员们的照片以及各种标语牌,法院门前也有数十名武警和警察维持秩序,并对进入法院旁听者实施两道安检,同时要求旁听者持身份证户口簿、旁听证方能进入。在审判法庭里,除了有多名法警外,还有8名身着武警制服者站立两侧。
对李祥谋的两名辩护律师———刘晓原、林洪楠的安检引发两人强烈不满,他们以有法律规定不得对律师安检为由拒绝安检,法警则以法院有要求为由坚持,双方一直僵持到庭前准备阶段结束。
李祥谋看到空空如也的辩护席情绪激动,遂跳出被告席,但迅速被控制,他又撞上被告席的铁栏和公诉人的桌子自残,后被警员拖出法庭,庭审因此一度中断,直至审判长与其沟通,法院同意律师不经安检进入法庭后,庭审才得以恢复。
对李祥谋的指控罪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称,2007年9月8日至次日凌晨,李祥谋组织、安排董强建、施天涯、邱金树、陈贻庆、洪金展在福州市马尾码头搭乘驳船绕过福州边防检查站的检查到外海等候,从而进入印尼从事捕捞作业。
李祥谋对指控并不认同,其辩护人则认为,仅靠单方面的证人证言,指控李有罪证据不充分。同时,从一开始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一个星期时间撤案,再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最后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逮捕,属典型的“找法治人”。
因李祥谋庭审之初的激烈表现,审判长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给足李祥谋说话的机会,因而也使当天的庭审从下午3点一直持续到晚上11点方告结束,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突来海难
李祥谋是福建永顺渔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以180万元的出资额,占有公司旗下“福远渔627号、628号”两艘渔船30%的股份,在中国与印尼的首次远洋捕捞合作项目中,以出租的方式与其他27条渔船一起出航印尼。在前三次出海顺风顺水之后,第四次出海发生严重海难,李祥谋也因此开始了持续3年的维权。
这一天是2008年2月3日,农历腊月廿七,海上黑漆漆的,没有月光,下着大雨,风力达到八级。劳累了一天的船员们大多进入梦乡,戴着近视眼镜的41岁船员陈炳木驾驶着载有67.5吨鱼类的渔轮,以十海里的时速小心地返航。
凌晨3点多,距离港口约80海里时,陈炳木突然感觉到船体发生倾斜,舵失去控制,没有睡觉的船长洪天良赶来试图纠正,同样不听使唤。
幸存的船员们回忆说,洪天良马上呼叫同为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的另外3艘远洋渔船“887号”、“0039号”、“0041号”以及距离出事地点约80海里的印尼图尔基地,但不知为何毫无回应。洪天良立即又把船舶即将沉没的消息以及精确位置发出,并拉响了警铃。
船员们纷纷被叫醒,穿上救生衣爬上船顶,但不到半小时,他们眼睁睁地伴着渔轮沉入海底。
再度浮出水面时,四周依然一片漆黑,江西籍水手詹木水呼喊着每个船员的名字,他听到救生衣上哨子的逐一回应。这是一个好消息,20名船员都还活着。
詹木水顺手幸运地抓到救生筏,此后,又有陈炳木等4名船员都爬上来,随着洋流开始漂荡。
天再度放亮时,他们已不知漂到哪里。詹木水睁大眼睛,除了筏上4人,洋面上只有渔轮上的浮球和泡沫,没有一个与他朝夕相处的兄弟。
救生筏上仅有8颗信号弹,他们只能相机发射寻求救援。当天上午8时,他们发现福建远洋公司的两艘船出现在视野远端,船员洪炳富随即放了两颗烟雾弹,那两艘船似乎并未发现,他又拿出雷达干扰器试图引起对方的注意,依旧没有回应。
他们再次陷入几近绝望的等待,一直到事发当晚七八点钟,终于又看到一条船的光亮,詹木水再次发出信号弹,苦等了一个小时后,这艘印尼渔船终于驶近他们,5名船员得以获救。
因为语言不通,获救船员也不知道公司的电台频道,印尼渔船载上他们,只能朝着该轮既定的返航码头驶去,抵达时已是事发3天后。
抵岸后,船员通过电话联系上大船东李辉雄,李辉雄联系在国内的小船东李祥谋,李祥谋又打电话给当村主任的弟弟李联炮,再带了两人直接飞到印尼组织了持续一周的救援。
远洋渔轮上都配备了G PS定位系统,设在码头基地的监控设施通过这一系统可以了解船只的运转情况。“福远渔628”出事后,基地似乎也有所察觉,次日在听到回港的渔船反映“628”没有回港后,才隐隐觉得出了问题,派出“0039号”“0041号”以及“627”3艘渔船去察看,但已经是2月4日晚上8时,距离“628”沉没已过去29个小时。
这一年的大年初一,船员家属们等来的是亲人遇难的悲惨消息。
有无人祸
今年8月23日,福建省海洋和渔业厅在一份《致“福远渔628”沉船事故遇难船员家属书》中称,经福建省政府调查组调查,渔轮沉没的原因有二:一是突如其来的恶劣气候和超负荷起吊设备造成甲板部分损坏,导致船舶在大风浪中进水与右倾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驾驶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不当,是造成渔船翻沉的重要原因。
但令李祥谋和幸存船员们倍感不解的是,即使是沉船事故发生之初,20名船员的哨音说明他们还活着,最后却有15人遇难,背后是否有救援不力的人为因素?幸存船员詹木水介绍说,在福建马尾出港前,他们这些初出远洋的船员在马尾接受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领到海员证方能出海,但李祥谋在听到他们介绍事故时颇为不解:在船舶沉没的最关键时刻,这些船员竟然连救生筏都不会使用,连照明灯开关也找不到。就在事发前一天,救了詹木水5人一命的救生筏还被拿出检测,但事发时,救生筏一度漏气,他们发现打气筒与救生筏气孔不配套,他们一度面临绝境。
更令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就在一天前,他们仍能与港口基地的频道取得联系,告知渔轮将进港,并报送了需要提前配备的淡水及补给,为何到了最要命的关键时刻,向基地的呼救却无法联系上?甚至落水后发送信号弹,同为自家公司的船只为何没有来救他们,反而是被一艘印尼的船只救起?
15名朝夕相处的兄弟葬身大海,其中12名中国籍船员也多为同乡或熟识的人,让李祥谋满怀愧疚,听到的诸多状况又让他满怀不解。回国后,李祥谋带着遇难者家属向福建省海洋渔业部门控告反映,并多次进京向国家海洋渔业局和农业部、国家信访局投诉,但关于事故的真相,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事发后,除保险公司赔付的每人20万元外,遇难船员家属也称,公司只表示另行给予每人两万元抚恤,让他们感情上更无法接受的是,事发后公司没有相关负责人向他们表达一点慰藉。
三度问罪
按理说,遇难船员们讨要说法与李祥谋并无多大直接关系,但李祥谋的弟弟李联炮说,因在自己的船上出了事,李祥谋一直深感愧疚和自责,为了索求真相和赔偿,李祥谋带着家属开始了一次次的上访。
赎罪的心理和一次次的碰壁,也让这个会写一手漂亮钢笔字和诗句的青年性格也渐趋桀骜,最终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在此过程中,李祥谋蓄起了头发和胡须,他说海难事故真相一日不明,头发和胡须不会剃去。
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那封《致船员家属书》的说法,该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多次主持协调,已多次派出工作组与当地政府配合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因家属全权委托的李祥谋在与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协商中,将要求解决加油站建设用地,以及要求将远洋捕捞渔船指标转为国内捕捞,与遇难船员赔偿问题捆在一起,但前两者中或属地方审批权,或属农业部严格控制,均不属该厅职权范围而无法作出承诺。
对前两个诉求,李联炮称并非是李家为自己的利益而捆绑,而是遇难船员均为家中顶梁柱,一人遇难全家失去生活来源,两项皆为解决船员家属的长久生活之计。
2009年1月7日、9日,李祥谋与遇难者家属再到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福州市西湖宾馆“两会”会场反映问题。
2009年3月6日,泉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向李祥谋宣布刑事拘留决定,涉嫌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3月13日,石狮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对李祥谋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但在予以释放的同时,又以李祥谋在2009年1月福建省“两会”期间上访闹事,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再以李祥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4月29日,法院以取保候审方式将李祥谋释放。取保候审一年期满时,即在2011年4月29日,法院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6个月。
2010年4月29日走出看守所后,李祥谋仍然不断地讨要说法,并“主动求刑”。今年7月1-11日,李祥谋被公安机关限制在石狮市一家酒店。7月21日,船员家属又自发到福建省信访局反映问题,由于材料被无理收缴,家属和保安发生了冲突,造成几个家属被打受伤,遇难者李文阅的哥哥李财全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5天治安拘留。有关部门怀疑这是李祥谋在背后主使,当日公安机关把李祥谋限制在一家酒店,并由4名警察实行监管。
今年8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终于拿出一个实质性的方案,在《致家属书》中称,福建省政府于今年5月27日再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决定由福建远洋渔业公司先行承担遇难船员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测算出总计571万元、每名遇难船员47万元的赔偿标准,让遇难船员家属到所在地信访部门领取。
对于这个数目已不少的赔偿,家属们没有一个人去领取。遇难船长洪天良的家属说,如果在事发之初,公司和政府能积极安抚家属作出赔偿,他们也许会接受,但苦苦维权3年方有这一结果,而且还是以不接受就抓李祥谋为条件,无论从感情还是数目上已经无法接受,他们只有选择继续与李祥谋站在一起。
今年8月26日,李祥谋再度被抓,并于10月27日被带上法庭的被告席。

郭将军,本来因为有冤屈才上访维权,结果反被‘官员’诬陷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罪行,罪行越多、越大,性质定得越恶劣,判得越重,一大批‘官员’越会因此而得以升迁,上访维权的李祥谋成了‘官员’捞取‘政治资本’的‘政治牺牲品’,连武警都出来‘站庭’分一杯羹。对此,请问您如何看待?”


问题3: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2012年1月17日新闻《西藏果洛藏人和平集会,甘孜藏人决心不过年》,内容如下:

为了抗议中共政府禁止藏人参与西藏自焚高僧索巴仁波切遗体火化仪式,安多果洛藏人举行和平集会活动,此外,为了表达对自焚藏人的支持和同情,康区甘孜地区的藏人决心不过年。

一位果洛藏人向外透露,本月8日为民族自由事业英勇自焚牺牲的索巴仁波切遗体,于昨天(15日)进行火化,当时,中共官员和警方因阻止附近各地民众参与自焚高僧遗体火化仪式,引发班玛县数百名僧俗民众的集会抗议,当时这批藏人高举白色抗议标语,呼唤西藏自由等口号,抗议当局的恶劣做法。

位于西藏康区甘孜地区的藏人为了表达对自焚藏人的同情与哀悼,决定不会欢度即将来临的藏历新年。

郭将军,参加西藏自焚僧人的遗体火化仪式竟然都被‘官员’禁止,这又成了‘官员’‘避免敏感人物聚会’的‘维稳政治资本’,结果导致藏人进一步的和平集会。藏人毫无宗教信仰自由,对此,请问您如何看待?”


问题4: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2012年1月17日新闻《内蒙古包头惠龙公司非法集资法人自焚案今宣判》:

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人金利斌涉嫌自焚案,今天上午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王晓燕、赵星东、马伟建、贾生叶、刘美娥、苏秀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秀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吴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范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邢燕、牛瑞芳、郭建萍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处罚金各4万元;被告人赵星东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马伟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贾生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美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苏秀玲免于刑事处罚。

2011年4月13号,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发生一起汽车被烧毁案件,车内发现一具被烧毁的遗体。经公安机关DNA鉴定,死者为金利斌,系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包头拥有多家企业(独资或参股),且以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涉及人员众多,引起各方普遍关注。

2011年12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公司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从2004年至案发,采用融资券、借款合同的形式,以高利回报为诱惑,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惠龙公司的名义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至案发,仅返还本金8.87多亿元,导致7.7亿元没有归还,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单位惠龙公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

经调查审计发现,对于初期少量融资增加的财务成本,惠龙公司还能勉强承担。但后期,为打造复合型企业形象,给上市制造虚假条件,惠龙公司以更大规模非法融资,大量吸收公众存款,陷入恶性循环。惠龙公司长期负债经营,加之金利斌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的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充门面”型的挥霍消费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金利斌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畏罪自焚。

郭将军,‘官员’先是大力高调支持企业吸储融资,等企业都积极响应了,却把他们一个个定性为‘非法吸储融资’而送进监狱,把他们逼到走投无路自焚的地步,却诬陷讥讽遇难者是‘挥霍消费’、‘畏罪自焚’,‘官员’如此无人性到什么程度!下套、制造陷阱、出尔反尔是‘官员’制造的游戏规则,以此获得更多的‘政治资本’,法律成了‘官员’捞取‘政治资本’的私有工具,对此,请问您如何看待?”


问题5: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关于‘公民监政(公民监督政府)会’的相关新闻:

一、2012年1月17日新闻《深圳异见人士郭永丰被国保骚扰威胁》:

内容如下:

1月17日下午5点半左右,深圳异见人士、公民监政会发起人郭永丰被当地国保调查受其威胁。

据了解:今天下午5点半左右,深圳西丽镇九祥岭辖区警察和深圳南山区国保来到郭永丰家,对郭永丰进行调查,警方首先问郭永丰是否在元旦那天在QQ群发《中国公民意见调查表》。郭永丰先生听了很生气。因为元旦那天他与家人一整天外出,不可能在网上发消息。即便自己发了,这又怎么啦?这还是他三年前做的调查表,当时调查效果极差,响应者极少,似乎毫无意义。

因此,郭永丰对他们宣布:他们不问则罢,问了后会天天发。

警方第二问郭永丰的QQ号及网名,这本来是隐私,郭永丰不想说,警方说他不配合。郭永丰说不配合就不配合,你们今天就让我失踪吧。警方特别问郭永丰都加入哪些群,这让他更恼火。

由于当局严密控制他的通讯,郭永丰的两个手机号码在家完全被屏蔽,座机时常打不进,长期以来,致使他找工作做生意极为不便,郭永丰就此事也向警方质询,他们予以否认。

由于郭永丰坚持不配合,并数说政府的强盗流氓做法。比如对他的雇凶砍杀,非法劳教两年又惧怕他的控告,不给任何说法。警方走的时候,对郭永丰出口威胁说:如果他不识相不配合的话,那么以后少不了要他到监牢里反省反省。

二、2011年11月12日新闻《被死亡威胁着的中国公民监政会发起人郭永丰》:

郭永丰简介,内容如下:
郭永丰,男,中国公民,甘肃陇南人,1967年8月1日生(阴历6月25日),身份证号:622621196706250837。
联系电话:0755-86136753 暂住深圳西丽镇。

由于在网络征集公民联署签名,并准备向中国政府申请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的网络活动,长期受到地方当局威胁恐吓、被迫多次搬家、监禁直至雇凶砍杀,自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复议书,释放证明都未给本人。

高中毕业后一直打工谋生,一边参加自学考试。高中读书期间,曾帮助家乡同学维权,认清法院黑恶本质,从此放弃自学法律专业,改学商企管。1999-2002进修天大MBA。
89年64时期,正在一单位打工也上电大,出资做条幅和横幅与当地同学一起上街游行声援北京学生绝食抗议。

自2002年中旬自办公司遭遇深圳市住宅局腐*败领导的直接干预和封杀,致使公司倒闭,维权无望,便探索根除腐*败的办法,结果成了民主人士。

1999年,在深圳物管协会工作时,提出三条腿干“革命”办法,专门写信给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没有回音。

2004年9月,在网络发起成立中华民主先进者联盟,并在各省建立分部19个,创编《联盟周刊》第十九期时,于2005年4月21日被深圳国安从单位带走,关押96天,在家监视85天,10月20日解除监视,两台电脑被没收。

2005年底,为了建立真正自由民主的中国,给胡*锦*涛写信一封,至今没有回音。

2007年3月份,发起支持胡温实现真民主签名活动,后以此为基础,在网络征集公民联署签名,拟向政府提出申请成立中国公民监政会的建议书。

2008年底,遭到深圳市民政局及公安民警配合的非法抄家,并非法当场口头宣布中国公民监政会为非法组织,无任何法律依据,也不给任何书面通知书。

2009年3月3日上午,中共两会召开之日,我被深圳南山区高新派出所逮捕,送南山区拘留所关押10天240小时,之后由南山区委派人软禁两天共计48小时,两会结束后的3月15日晚8时释放回家。

4月3日,我前去北京工作,深圳国保竟然与北京警方于4月5日晚绑架正在北京参加工作前培训的我回到深圳。

4月23日,我被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非法传唤,在传唤期间,家中手机被国保窃走(根据公安不立案也不破案的举动,可以充分这样判定为国保所为,否则早破案了,因为该楼监控系统完善)。

4月24日至5月9日,他们以我非法从事社团活动名义拘留我15天,拘留期间我一直绝食抗议,并写下《我要用我的生命捍卫中国公民的法定监督权》和《公民监政模式实现中国民主最稳定》。

6月2日至6月6日,我再次被监禁4天。

6月10日,国保雇凶砍杀我(根据公安不破案的举动,可以充分这样认定,否则早破案了),造成血淋淋的场面见图片。

2009年9月17日中午,被深圳南山区国保抓捕,先拘留10日,之后判劳教一年零九个月,后加刑两月半。2011年8月29日释放。

自成为民主人士以来,关注每一位受迫害的维权与民主人士的遭遇与命运,并为个别人撰文呼吁呐喊。

在监狱期间,创作《我是公民》、《让我率先铺路吧》、《迫人成猪》、《这种政府哪里找?》、《流氓专政的国家》、《中国人的才能是什么?》、《中国人,你是怎样的人?》、《中国人实在太悲哀!》、《中国人都想当皇帝》、《中国人何时才能做个完整公民?》、《公民监政歌》、《中华志士歌》、《社会就是这个屌样》等十三首启蒙歌曲。
个人自传《我是公民》四十万字被当场撕毁。

郭将军,公民联合起来监督政府,通过网络等各种方式反腐,是最正常和最应该的事情,结果反被‘官员’定性为‘非法组织’,百姓因此遭到残酷打击和镇压,成为‘官员’得以升迁的‘政治资本’,对此,请问您如何看待?”


问题6: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2012年1月18日新闻《赵*紫*阳逝世七周年祭:他留下珍贵遗产》,内容如下:

1月17日是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逝世七周年纪念日,官方及官媒无任何反应,赵*紫*阳的亲朋低调举行了纪念活动;中国当局阻止赵*紫*阳前政治秘书鲍彤参加该活动。

今年的1月17日是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逝世七周年纪念日,中国当局及官媒对于这个纪念日,一如既往的沉默。而网友上传网络纪念文章及要求为赵*紫*阳平反的呼吁,但在国内网站上一经发布既遭删除。

赵*紫*阳的亲人和一些人士低调举行了纪念活动;中国当局阻止赵*紫*阳前政治秘书鲍彤参加该活动。媒体联系到鲍彤时,他说被当局禁止出行和接受采访。

赵*紫*阳出生于1919年10月17日,1987年起担任中共总书记,为中共党内改革派的重要领导人之一,他主张发展市场经济并进行政治改革。后在1989年民主运动期间,因为同情学生和反对武力镇压,招致邓小平及其他中共元老的不满,被免去党内外一切职务,并一直被中共当局软禁。2005年1月17日,赵*紫*阳病逝,至此时,他已经被软禁十五年。

"儿女会永远支持他当初的决定"

赵*紫*阳的女婿王志华向媒体介绍,在赵*紫*阳诞辰、逝世等纪念日,都会有赵*紫*阳生前故友、亲朋等自发到他们家中举行纪念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今年前来的人相比以往更多,王志华表示非常感谢人们在高压环境中前来,并且铭记自己的父亲。他也告诉媒体,已经获悉鲍彤被当局明确通知禁止参加纪念活动:"鲍彤是公民,一个公民到另外的人家去一趟就不可以吗?而且他来会对我们这个社会带来什么危害吗?他们有什么权利限制别人的自由,如果一个政权连这个都不能容忍,我们没办法理解。"

虽然在赵*紫*阳被政治打压后,其家人也被牵连,但王志华表示作为子女,他们一直觉得父亲留给他们巨大的精神遗产:"在那个时候,他能作这样的抉择,对我们来说是一辈子都非常珍贵的遗产,虽然从待遇上会受各种各样的影响,而且从一开始我们都有明确的表达,他去世时我们在挽联上也写了,能作为他的子女是我们的荣耀。我们也永远会支持他当初的决定。"

平反无期,公道自在人心

七年前,当赵*紫*阳逝世时,民众以各种方式送进院中的挽联或纸条上写的最多的一句话是"公道自在人心",对此王志华认为:"这是老百姓真实的想法,关键是当局怎么看老百姓的呼声和真实想法,虽然'六*四'到现在二十多年了,我们从来对他做的事情、对这句话没有任何怀疑,虽然很多人在说平反,我们都觉得,看你怎么看,你是希望当局给平反,还是希望老百姓对你有个历史的公正的评价?如果要现在的掌权者站出来承认父亲当年是对的,我看这样的人不太多。"

对于赵*紫*阳一生中关键的历史事件"六*四事件",王志华认为官方一直在刻意屏蔽和模糊历史:"这么多年了他们就希望通过时间把这些都磨灭掉,靠压制是不行的,这都是事实,六*四事件必竟对国家是那么大的悲剧,死了那么多人,不可能就可能通过时间就遗忘,每个人都应该面对,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我们都应该有起码的历史责任感或民族责任感,他们就希望什么都不说大家什么都不知道。"

"他展示了一种新的政治文明方向"

中国知名的历史学者丁东对媒体表示, 对于赵*紫*阳的一生的评价,应该分为两部分,在其执政期间,他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作出重要贡献;而在他被软禁后,作为思想家,他留下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遗产。尽管中国当局对赵*紫*阳进行了政治打压,但从90年代起实施的改革措施延续了赵*紫*阳的理念,但中共当局并没有作对"权力资本"的限制,而"权力资本"则是赵*紫*阳反对的。

丁东认为赵*紫*阳的思想遗产,则是留给中国现在以及未来最有价值的部分:"现在的执政党是暴力革命、武装夺取政权,所以用暴力巩固政权是他们的基本逻辑,赵*紫*阳作为中共的总书记,他不愿意继续用暴力手段对待学生、民众、不同的政治意见,他既是这个党的异数,他也展示了一种新的政治文明方向。丁东也认为历史早晚会给赵*紫*阳一个公正的评价。

郭将军,‘官员’始终拒绝为赵*紫*阳平反,并阻止赵*紫*阳前政治秘书鲍彤参加赵*紫*阳逝世七周年纪念活动,以此来增加自己的‘政治资本’,对此,请问您如何看待?”


问题7: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2012年月16日新闻《朱虞夫再被控,律师领取起诉书》,内容如下:

一度获撤诉的浙江维权人士朱虞夫,将再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另外,被判刑的四川维权人士陈卫,终获准与家人见面。

朱虞夫去年10月底获撤诉,但却一直未有获得释放,近日当局将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他。代理案件的北京律师李敦勇,周一前往杭州中级法院领取起诉书后,到看守所会见过朱虞夫。

李敦勇对本台粤语组表示,起诉书主要指朱虞夫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朱虞夫本人亦已取得起诉书,他对当局再度起诉他已有心理准备,并处之泰然。

他说:“就他发表的言论,指控他批评政府。他知道当局不会轻易放过他。他已是老油条,觉得无所谓。他说在里面还可以,最近天气比较冷,看守所发大衣给他了。”

李敦勇说,有关开庭的具体日期,法院指会另行通知。

陪同李敦勇前往法院的浙江民主人士邹巍表示,据他了解,起诉书指朱虞夫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煽动的言论、为中国民主党宣传、转发茉莉花集会的消息等。他认为当局对朱虞夫的指控纯粹是以以言入罪,是打压异见人士的手段。

他说:“在正常的民主制度下,朱虞夫的言论肯定不构成犯罪。政权如果打压反对的观点,正好证明这个政权不是良性的政权,还没有摆脱专制的范畴。”

邹巍表示,朱虞夫的案件开庭审理时,他们会争取到法院旁听,声援朱虞夫。

朱虞夫的前妻姜女士表示,上周三接到法院电话,向她询问律师的电话,期间透露朱虞夫的案件本月内将会开庭,但就无说明具体日期。她对朱虞夫再被起诉感到失望。

她说:“我感觉当局不是针对事,而是针对人,就是不肯放过他。其实没有甚么大事情,当局就是不会放过他。”

59岁的朱虞夫曾参与1979年的民主墙运动,1998年,因参与“中国民主党”的筹备工作,被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7年。2007年再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刑两年。他在去年3月初被公安从住所带走,同时被抄走两台电脑等物品,4月中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陈卫获准见家人

被判刑的四川维权人士陈卫,被关押近一年后,周六首度获准与家人见面。陈卫的妻子王晓燕表示,家人与陈卫在看守所见面,历时大约半个钟。陈卫的身体及尚好,他以坦然的心情面对判刑。她说:“他一直都很坦然,把这个事看得很淡。他觉得上诉没甚么影响,在现今的环境下,改变不了事实,他当成是换个地方睡觉。”

王晓燕说,年迈的母亲见到陈卫时,心情颇为激动。而陈卫最担心是家人日后的生活问题。她说:“妈妈肯定难过一些,情绪上也有点,但是我们劝慰她,说陈卫在里面应该不会受欺负。他担心家属在外面的生活,经济方面,就担心这些。”

王晓燕说,陈卫估计自己在本周内会移往监狱服刑。家人亦要等陈卫到监狱后,才有机会再探视他。

43岁的陈卫曾是北京理工大学学生领袖,1989年因参与六*四被捕,1992年又因参与组织中国自民党被判刑5年。去年2月,陈卫被指在网上传播有关茉莉花集会的讯息,被刑拘,其后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逮捕。案件去年圣诞节前夕审结,并当庭重判陈卫入狱9年。

郭将军,批评和抗议‘政府’的不良行为对于百姓来讲,是最正常的事情,然而‘官员’却对其进行残酷打击和镇压,动辄就对敢于批评和‘政府’不良行为的百姓控以‘煽动颠覆政权罪’而施以重刑,对此,请问您如何看待?”


问题8: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2012年1月18日新闻《中国反驳骆家辉有关中国人权的评论》,内容如下:

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有关中国人权记录的说法。骆家辉说,在中东出现民主抗议之际,中国的人权记录日益恶化。

骆家辉大使星期一晚间在美国的一个电视节目中说,中国的人权状况“处于低落时期并日益恶化”。

骆家辉对电视节目主持人罗斯说,去年中东和北非爆发了导致一些政府被推翻的抗议浪潮后,中国领导人对异议人士展开大力镇压。

他说,中国领导人害怕他们可能面临类似的抗议。

但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星期二(17日)说,骆家辉的评论“与事实不符”。刘为民在例行记者会上对媒体坚称,中国尊重人权,那些被逮捕的人违反了中国的法律。

郭将军,‘官员’对中国的人权问题,一贯文过饰非,颠倒黑白,掩耳盗铃,信口雌黄,这些恶劣行为反而成了‘官员’被提拔的‘政治资本’,对此,请问您如何看待?”


问题9: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2012年1月18日新闻《河南商城农民领袖洪茂先因十年前‘伏山事件’获刑三年(附判决书)》,内容如下:

河南商城县农民领袖洪茂先“涉嫌妨害公务”案1月5日在潢川县法院一审开庭,鉴于庭审时数百名群众前往声援,1月16日宣判当天潢川县法院出动大批法警维持秩序,仅向洪茂先本人及亲属、律师宣读了判决书。洪茂先因“妨害公务”获刑一年,因“故意毁坏财物”(后来追加的罪名)获刑三年,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商城县公安局41860元。

王全章律师认为潢川县法院完全无视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洪茂先因十年前的“伏山事件”被捕,而且这十年期间洪茂先一直在家从未出逃,因此该案早已过了刑事追诉期。这一枉法裁决不仅践踏了法律,也摧毁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值得一提的是,公诉方提供的证人均为村、镇干部或当时的执法人员,愤怒的民众砸车时这些人早已逃之夭夭,如何又能证明是洪茂先唆使民众砸车。与此相反,数名当时在现场的村民证明洪茂先一度阻止大家采取过激行为。

洪茂先的亲属说料想到会是这样判决结果,真是有冤无处申。他说洪茂先2002年1月1日只是组织农民学习中央关于减负的文件,没干任何违法的事,当地政府听说后派出大批警察镇压农民,这才引发了官民冲突。

据了解,洪茂先当庭即表示要求上诉,代理律师董前勇昨天下午颇费周折才会见到洪茂先。亲属昨天在法庭上见到洪茂先脸色苍白,瘦了很多,律师会见后也说洪茂先的健康状况很差。即使如此,当局此前一直不批准亲属和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呼请各界给予关注。

附: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接受洪茂先家属的委托,经洪茂先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洪茂先的辩护人,本人认真研究起诉书,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追诉时效已过,法庭应该裁定终止审理,同时被告人洪茂先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程序之辩

1、本案追诉时效已过,法庭应该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洪茂先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其中第一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同时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从逻辑和法条体系上《刑法》第八十七条是一般规定,第八十八条是补充性规定,即犯罪追诉时效为五年的案件,在距离案件发生时如果超过了五年,只有同时符合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情况下才适用继续追诉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有如下的论述“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本案发生在2002年元月1日,对洪茂先执行逮捕的时间为2011年8月4日,时间已经过去了九年多,而在此时间内洪茂先一直在家务农,期间正常办理身份证,参加党组织活动,领取参战退伍老兵优抚补助等,一直到被逮捕前没有任何人或者单位曾向洪茂先了解或者要求其向侦查机关和其他部门说明此次事件的问题,也没有收到任何要求其投案自首的文件,这说明这其间洪茂先完全没有任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二)犯罪已经过追诉时效。所以本案中法庭应该直接裁定本案终止审理或者直接宣告洪茂先无罪。所以在距离事发已经超过五年,在洪茂先没有任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的情况之下,毫无疑问,本案对于洪茂先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已过。

2、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而本案中关于洪茂先等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上并没有时任商城县公安局长谢声明的签名批准,而是一名名为“吕红喜”的领导签名,辩护人在庭审中也对此提出质疑,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此证据明显不是2002年的商城县公安局制作,当然不能作为本案在2002年元月已立案侦查的证据,同时法庭还应该查明此证据是否是侦查机关商城公安局事后的倒签行为,如果是倒签则是伪造证据的行为,法庭应该向相关监督部门提起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没有2002年元月商城县公安局已对本案立案侦查的证据,更进一步表明本案已完全过追诉时效,法庭应该裁定终止审理。

3、本案侦查机关为商城县公安局,而该局是本案的实际参与人,与本案被告洪茂先具有利害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回避,由商城县公安局来对本案侦查完全不具合法性,并会造成侦查机关取证的明显偏向性和主观性,所有证据显示事实也如此。本案绝大部分证据来源于本案的相对人商城法院、公安、检察等工作人员,唯一不多的村民证人证言杨功福的证言在庭审中由其本人出庭作证被证实笔录上所记录的内容不是其本人所说,而另一位村民证人吴中宰的证言为相同的取证人员,而地点与杨功福的取证地点相差几公里,但时间相差却只有五分钟,吴中宰的证言明显也不能被采用。

综上,本案追诉时效已过,2002年已立案侦查的证据不能采用,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违法,洪茂先案应该依法裁定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二、实体之辩护

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客观要件:客观上执行职务之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必须是合法履行职务。即(1)、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合法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换言之,不仅实体上合法,而且形式上合法。详言之,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公务:

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

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

第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重要条件、方式、程序。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所阻碍之人是依法履行职务,

而本案中,商城县法院执行的并不是合法的公务行为,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1、法院公务行为实体违法,法院的行为不属公务行为。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2002商行执字第1号》、《2002商行执字第2号》拘留决定书并无时任商城法院院长王玉明的签字批准,所以该份司法拘留决定书是一份不合法的决定书,商城法院去执行一份不合法的拘留决定书其行为明显不是合法的公务行为。

另起诉书称,2002年元月1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干警因执行农业税的案件,前往伏山乡徐堰村上白湾组,准备对余弟刚、余弟献执行司法拘留。这应该是商城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内容和依据,但证据显视并非如此。

根据证人王大宏(时任伏山乡党委秘书)的证词:乡党委获悉,吕皇银等村民宣传中央十三号文件,而十三号文件是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乡党委通报县政法委,县政法委书记指令县人民法院以司法拘留的方式阻止农民进行减免税收的宣传。

根据证人王修贵(时任商城县法院副院长),“2001年12月31日晚上6点左右,我接到王院长电话讲:“伏山郑书记要他讲伏山农民明天有可能要到县里上访,请你们帮忙劝阻一下,”“明天你安排行政室同志不要休息,到伏山去一下”我接到电话后就安排了一下,第二天,2002年1月1日上午8点多钟,我从家中往院里赶,在路上接到王院长电话说:“刚接到政法委通知,马上派法院干警到伏山去劝阻群众游行和执行”我到院里时发现已经来了部分法警,我到后王院长就安排我到办公室安排我带队上去,走时跟公安陈浩局长联系一下一块上去统一行动…在路上我同陈浩局长联系,陈局长当时称“公安已派人上去了,我一会就上去”

根据证人赵开友(时任商城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的证词:“2001年12月31日夜里,我接到法院通知让2002年1月1日不休息了,因为得到消息讲,1月1日,伏山乡以吕皇银,余第久为首的群众要到县政府去闹事,院里通知行政庭全体人员上去搞劝阻工作。”

那么根据以上三位证人的证词,我们看到,人民法院行动的直接原因不是要什么司法拘留,而是为了阻止村民关于减轻负担的宣传,找了一个司法拘留的借口,政法委的一句指令,就让法院采取执行行动,根本上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根据证词我们还看到,在商城法院一开始就已经和公安机关进行协调和沟通,到案发现场的不但有法院的工作人员,而且有公安局的交警,巡警,民警等,显然是一种“联合执法”的行为,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权,公安行使的是行政权,这两种权力同时行使违背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权力分工、制约和监督的原则。交警民警的行为当然不能被视作为执行司法拘留的公务行为。

因此商城县人民法院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是在滥用权力,既然是滥用权力,就不存在妨害公务。

2、法院公务行为程序违法,法院的行为不属公务行为。

没有证据表明商城法院在2002年元月一日执行司法拘留时如实的将执行公务的行为明确告知当时现场的群众,而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明确表示在2002年元月1日和2日商城法院和所有现场的公职人员都表示到现场是了解情况的,不是抓人的。按照司法拘留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拘留必须在执行时明确向当事人宣告并告知其亲属,本案中不管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均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以其执行的不是合法的公务行为。

当然,在现场的其他检察机关、计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肯定不能被视为是在执行公务行为,即使不是执行公务,何来妨害公务?

3、退一万步,即使由于洪茂先的行为与车辆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财产损失也仅能认定为2002年元月2日凌晨损坏的两辆车辆,而此两辆车辆的损失均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构成此罪的前提必须是数额较大。

而本案中无尚无证据表明洪茂先的行为与车辆被损毁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有因果关系,按照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与洪茂先的行为有关的也仅是2002年元月2日凌晨五点被损坏的两辆车,一辆为豫S2106,另一辆为豫S2921,而此两辆车的车辆损失情况商城县公安机关都做出损失无法鉴定的证明,而无法鉴定损失的原因在于公安机关没有保存物证,使损失无法确定,过错在于侦查机关商城县公安局,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该再追究洪茂先的刑事责任。当然也不存在洪茂先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该被追究三年以上有罪徒刑的情况,更不可能因此而认为追诉时效为十年,所以追诉时效没有过期的问题。

4、即使有证据证明洪茂先有砸车的行为,洪茂先的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但这也是行为与目的的问题,构成竞合。

即使按照公诉人的指控,砸车应该是行为,目的才是妨害公务,所以不存在构成数罪的问题,即使犯罪,也仅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民事部分

洪茂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应该不用承担。同时,民事部分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现相关的损失清单,维修发票等合法的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加之鉴定结论不合法, 所以洪茂先不用承担本案公诉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责任的请求。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是最大的正义,只有程序的正义才会有实体的正义,本案中毫无争议的刑事追诉时效已过,同时,法院执行的不是合法的公务行为,执行的程序也不会法,物品损失鉴定结论不合法,洪茂先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002年元月一日伏山事件发生后,当时的商城县委和政法委曾为此事做过批示,表示不再追究闹事农民的责任,这是当时的政策,也是当时的有识之士的良好做法,通过近十年各种惠农政策的落实,减免农业税等诸多措施,使农民的生活有很大的改善良,作为侦查部门的公安机关做这种秋后算帐,打击报复的行为对社会的和谐和安宁起不到任何的良好作用,反而将会加深割裂城乡与干群的关系,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希望法庭本着促进和谐的目的,依法、公平、公正的给当事人一个合法正义的判决。

此致

河南省潢川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庞琨

日期:2012年1月9日

郭将军,‘官员’为了维稳,随意抓个老百姓做‘政治牺牲品’,以莫须有罪名对其治罪重判,以恐吓其他老百姓和借此增加自己的‘政治资本’得以提拔,这已经司空见惯。对此,请问您如何看待?”


问题10:有战友询问:“郭将军,您好!2012年1月18日图片新闻《年关将至南站大搜捕,访民被送久敬庄》,内容如下:

17日下午,北京南站地区突然针对上访人进行大搜捕,为即将到来大年清理妨碍观瞻之访民。

图片1:大批公安车辆到达指定位置警察开始实施拦截访民任务

图片2:大批武警进入南站二楼候车室协助公安清查访民

图片3: 广州访民李小贞夫妇与访友合影,五分钟后即被警察送上去久敬庄公交车

图片4:仅十分钟一公交车访民被装满

图片5:广州访民李小贞与车下丈夫周建斌从此天各一方

郭将军,‘官员’一向将‘访民’作为‘政治牺牲品’,通过禁止上访、劫访、设立黑监狱、建立警察禁访大队、对访民进行绑架、拘禁、劳教、判刑等手段获取得以‘提拔重用’的‘政治资本’。对此,请问您如何看待?”

针对这些问题,
郭旭东将军转告大家:

“我们应努力学习
‘革命正派性’修养。

在国际社会,一个国家的军队向另外一个国家发动的国家政资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思维、隐形、超限战争),足可以轻松地使被侵略的国家亡党亡国。自2000年起,他国军队向中国发动的国家政资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主要表现是:

1、将政资殖民地列为杀害中国人的战术武器和战略武器,从而达到妄图消灭中国人口的目的;

2、发动国家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可在红星在前网论坛搜索到),从而使中国彻底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国家,并导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及央企等官员肆意为非作歹,草菅人命,严重恶化中国的金融危机,达到他国军队妄图消灭中国人口的目的;

3、发动国家人权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1),国家栽赃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2),国家维稳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3),国家私器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4),国家反腐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5),国家黑暗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6),国家恐怖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7),国家镇压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8),国家恐吓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9),国家禁访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如问题10),(以上论战内容均可在红星在前网论坛搜索到),等等,结果使中国的买办官僚资产阶级不仅视异议者、追求人权、民主、信仰自由等人、维权者、信访举报者、针砭时弊者等老百姓为 ‘另类’,并设法将这些老百姓搞臭,让社会也厌恶这些老百姓,同样视这些老百姓为‘另类’,由此对老百姓为非作歹,而且将异议者、追求人权、民主、信仰自由等人、维权者、信访举报者、针砭时弊者等老百姓当做‘政治牺牲品’,对这些老百姓进行打压,以此作为官员的‘政治资本’而对官员提拔重用,从而使中国不仅彻底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国家,而且彻底沦为帝国主义的国家政资殖民地国家,并进一步导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及央企等官员肆意为非作歹,草菅人命,严重恶化中国的金融危机,达到他国军队妄图消灭中国人口的目的;

4、在国家另类殖民地武器侵略战争(此论战内容可在红星在前网搜索到)的基础上,进一步怂恿中国说,为了让中国‘飞速崛起’,中央就要让官员完全放开手脚工作,不要让官员有任何约束,而要做到这点,中央就要清楚,‘贪*污腐*败、为非作歹、鱼肉百姓’在中国整个官场已经常规化,官员在和老百姓斗争的过程中,虽然想占上风,但有时候未必就能占上风,如果让官员视异议者、追求人权、民主、信仰自由等人、维权者、信访举报者、针砭时弊者等老百姓为‘另类’,并设法将这些老百姓搞臭,让社会也厌恶这些老百姓,同样视这些老百姓为‘另类’,由此对老百姓为非作歹也难占上风,那么就要让官员将异议者、追求人权、民主、信仰自由等人、维权者、信访举报者、针砭时弊者等老百姓当做‘政治牺牲品’,对这些老百姓进行打压,以此作为官员的‘政治资本’而对官员提拔重用,注意一定要让官员和老百姓斗争到底,绝不可以向老百姓妥协,最终老百姓就会心甘情愿地作被统治阶级,死心塌地地服从阶级秩序,如果官员妥协了,就会前功尽弃,只有官员始终占上风,官员才能真正放开手脚工作,中国才能真正崛起,从而使中国不仅彻底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国家,而且彻底沦为帝国主义的国家政资殖民地国家,且使中国的买办官僚资产阶级以视异议者、追求人权、民主、信仰自由等人、维权者、信访举报者、针砭时弊者等老百姓为 ‘另类’,并设法将这些老百姓搞臭,让社会也厌恶这些老百姓,同样视这些老百姓为‘另类’,由此对老百姓为非作歹,让官员将异议者、追求人权、民主、信仰自由等人、维权者、信访举报者、针砭时弊者等老百姓当做‘政治牺牲品’,对这些老百姓进行打压,以此作为官员的‘政治资本’而对官员提拔重用,肆意为非作歹、鱼肉百姓,不管自己是否有错误,都始终占上风为荣为美,同时进一步导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及央企等官员肆意为非作歹,草菅人命,严重恶化中国的金融危机,达到他国军队妄图消灭中国人口的目的。

作为革命军人,一定要关心民众疾苦,侠肝义胆,做一个正派的人。我们应该学习。”
源自红星在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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